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,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及其扶養親屬,因身體殘障所裝配之助聽器、義肢或輪椅之支出,可依照所得稅法「醫藥及生育費」規定列舉扣除;惟如選定按標準扣除額扣除者,即不得適用列舉扣除之規定。

因此該筆義肢支出費用,可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,核實認定,惟必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選擇採列舉扣除。如有任何稅務問題,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-321或逕向轄區分局、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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