針對九十九年「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」,聽障者要申請助聽器等輔具補助金時,必須要有聽力師開立證明。對此,國民黨立委陳學聖認為會讓聽力師有圖利特定廠商的嫌疑。內政部則澄清沒有指定廠商,聽力師也有相關規範應該沒有圖利機會。

過去聽障人士只要憑殘障手冊跟助聽器發票,就可以領取內政部的聽覺輔具補助金,但現在卻多了要有聽力師開立的輔助報告書才能請款的規定。對此,國民黨立委陳學聖就質疑,這項規定不僅變相讓聽力師替聽障者決定助聽器品牌,更增加請款的難度。

『因為有些是他已經選了品牌,可是聽力師又說你這品牌不好,你用這個一定申請不到補助』。對此,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副主任黃宏謨表示,增列聽力師的規定是因為過去有聽障朋友選購不合用的助聽器,影響補助美意。

『申請政府補助的助聽器,在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內就應該要來經過聽力師做檢驗,來了解你這樣輔具購置使用是符合你的使用目的』黃宏謨也強調,內政部沒有指定助聽器廠牌,對聽力師也有相關規範,認為沒有圖利問題。不過,內政部政風處表示會重新檢討辦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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